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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信用风险预警及信息披露
信息来源:《电子制作》杂志社 发表时间: 2021/12/7 阅读数:377

大数据、信用风险预警及信息披露

摘要: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竟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我国现行管制型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抑制竟争且加剧信息不对称。因而,应重新厘定信息工具范式,以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市场准入并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发挥信息工具之风险预警作用,构建投资者保护立法,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以弥补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并规制信用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进而激励竟争、促进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分散和利用风险,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内生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规制;信息工具

大数据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现代征信是指依法收集、保存和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报告、评估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法律关系主体是征信机构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方,客体是信用信息,即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征信体系是降低信息不对称及规制信用风险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系统是交易型征信体系,应以商业机构建立和运用大数据为主,把互联网平台和线下调查数据、利用云计算等数据挖掘技术可分析的客户资信、供应链、成本效益和经营风险等信息以及客户信用评估等,都纳入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内。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对合格的互联网公司颁发征信牌照。互联网金融平台可积累交易数据,构建自己的信用数据库,将商业化的信用审核数据应用于其他金融机构、自身小贷业务以及上下游供应商和服务商的交易信用评价中;可充分利用互联网上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分析和定价功能,开发企业信用量化工具和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前者可通过对企业资信参考和资金周转状况等信息的信用评分和指数化,形成企业信用数据库;后者可通过平台收集和分析个人信用状况,并与我国2005年信用征信体系对接。

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借款人020信用审核模式,是线上审核和线下调查的网络金融审核模式的代表,是适合于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纵向交易模式的征信体系的代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非上市公司的企业信用体系,在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时,由平台或征信公司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管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信息、付款记录、财务状况、破产记录和被追账记录等信息。企业至少需要提供12个月内的信用信息。与此同时,在信息收集上,互联网综合平台、电商供应链及应用支付信用工具采集的个人征信信息,可与银行信息终端对接,把信贷记录良好、缺乏或无信贷记录的主体,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信贷数据、网络数据和社交数据等,都纳入大数据范畴,并引入现代信用评估原理。。

依据《纲要》的指引,立法完善、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都不可或缺。立法方面,应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投融资者在投融资、账务、营业和信用记录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征信体系;在行业自律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公司、供应链金融商等主体,都应成为征信体系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对会员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给予指导和评分;在政府监管方面,工信部和“一行三会”也应运用信用评估分析原理,对商业机构建立的大数据和信用征信体系进行监督。

大数据降低了信息供给的成本。可依托大数据,以信息工具来规制P2P、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风险,实现从信用风险到公共信息工具的转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规则中,引入巴塞尔协议风险暴露之风险资本金规则、平台风险保障金规则和欧盟偿付能力规则(二)(SlvencyII)中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缓冲区间规则,借助大数据系统的信息优势,开创金融监管信用风险预警的新局面。

以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来监控流动性风险,可解决目前巴塞尔协议在传统银行和新兴影子银行领域,适用风险资本金规范系统性风险时,仍需面对的如何启动风险资本的普通股转换问题。因为平台的杠杆率、外部信用评级、平台和融资者的资产—负债比例以及风险保障金一负债比例等,均可通过大数据系统予以披露,藉此建立风险预警基础。。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2]参见《李克强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摘登)》,《人民日报》2014年3月6日,第2版。

[3]参见《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0日,第3版。

[4]参见EugeneF.Fama,"EfficientCapitalMarkets:AReviewfTheryandEmpiricalWrk,"TheJurnalfFinance,vl.25,n.2,1970,p.384.

[5]参见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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