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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技术要素激励与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研究
信息来源:《电子制作》杂志社 发表时间: 2021/12/6 阅读数:338

完善技术要素激励与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研究

摘要: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关键。提出“知识光谱”作为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理论基础。总结了我国及陕西省关于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政策法规,以陕西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与转制院所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为例,说明了现行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人员;收益分配;知识光谱;激励机制

完善技术要素激励是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实质上要求不断完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首先要解决的是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价值认可问题,如果将科技人员的劳动视为企业价值创造的投入要素,那么应该按照劳动贡献分配[1];如果将科技人员的创造力视为生产资料,则应该按照所有权分配[2]。事实上,科技人员参与技术要素分配的方式包括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种。其中,工资制、奖励制等方式是按劳分配的表现;股权激励和控制权激励则是将科技人员的价值视为生产要素。

实际上,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的产权问题;涉及到企业、科研事业单位、转制院所等与科技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对于科技人员价值的认可问题。在世界各国,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问题都是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关注的焦点问题。1980 年,美国制订了《拜杜法案》,该法案将联邦政府支持的科技研发项目形成的专利,授权项目承担单位所有;1986 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的补充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 该法案突出了对科技人员的分配激励,提出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不少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15%。

《拜杜法案》颁布之后,美国逐步建立了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美国的企业、国家实验室和研究型大学纷纷制订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规则。比如在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专利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入,为剔除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的净收益,由学校、科技人员所在学院或研究所、科技人员三者均分。这种分配规则不仅激活了作为法人机构的大学、国家实验室、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也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拜杜法案》对世界的科技立法起到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也借鉴了《拜杜法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2014 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再次强调科研机构与高校拥有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投资的权利。在我国和收益权的背景下,如何制定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规则,激励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成为亟需破解的问题。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我国的政策法规对科技人员分配激励具体有哪些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如何? 我国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健全科技人员分配激励机制?回答好以上问题,有助于打开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问题的“黑箱”,进而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我国的政策法规对科技人员的分配激励提出了要求,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对科技人员的技术贡献进行激励。但是,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和可操作的政策支撑,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在实际操作中仍困难重重。因此,政府应发挥协调引导作用,鼓励科研单位在政府设定的分配框架内制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方案,保障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激励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应由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协商决定,应避免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行政干预。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是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人员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科技力量,其广泛而深刻地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原动力。完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是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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