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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件中的审美判断
信息来源:《电子制作》杂志社 发表时间: 2021/10/25 阅读数:361

版权案件中的审美判断

摘要“审美非歧视性”理论认为,由于审美判断的主观性和法官能力的局限性,法官不应对作品作出审美价值上的判断。但是,法官在版权案件中常常不得不进行相关的审美判断,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各种审美理论。由于艺术作品的审美判断区分了版权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护着版权保护体系的内在协调,除非属于版权法明确规定的非艺术类客体(如软件、数据库等),法院就不得不考虑作品的艺术性或审美意义,为此有必要为法官正确选择合适的审美理论提供理论依据。“艺术共同体”标准是法官选择审美理论的重要依据。“艺术共同体”通过对作品形式、作者和读者的审美解读可以形成一致的审美判断,并体现于作品艺术形式的判断与艺术价值的判断之中。

关键词审美非歧视性原则;审美判断;艺术共同体;审美主观性;艺术作品

依审美非歧视性原则,我国有法院认为,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不含对艺术价值的评判……即便从艺术的角度看来系滥俗之作,亦不妨碍该作品在法律上的可保护性。”这是因为“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无关”。尽管如此,该案中的多数意见仍然强调“作品是用于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展示文艺美感或传递一定量的信息的”。这就表明,不同于“传递一定量的信息的”科学作品,文学艺术类作品仍然需要“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展示文艺美感”,或者说,对于这种类型的作品来说,是否具有独立的审美意义仍然是其受版权保护的重要因素。

(一)界定版权法上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我国版权法对建筑作品、美术作品等的界定明确提出了“审美意义”的规定。但是,“审美意义”究竟所指何物,学界大都语焉不详。有学者认为它是指具有美感的艺术性表达,但并未阐释何为美感。美学上的美感,又称为审美鉴赏、审美判断或趣味判断,是指一种美的欣赏活动,审美活动是美与美感的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明确主张它们应具有独立的审美意义,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除上述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满足具有审美意义这一要件”。有些法院更进一步将“审美意义”等同于“美感”或“审美价值”。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能够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的艺术美感,

反映了建筑设计师独特的建筑美学观点与创造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涉案的)两

张图片分别通过线条曲直、色彩浓淡等方式展示了两尾小鱼不同的形态,具有独创性和审美价值,符合……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审理的阿凡提等人物形象版权争议案中,认为“角色造型先于电影形成,作为美术作品,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且可以从电影中抽离出来使用”。为了进一步说明涉案角色造型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该案的两审法院都通过描述作者的创作过程,指出“涉案角色造型具有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可复制性”。

通过作品创作过程来评价作品的艺术性或审美意义,进而评价作品的独创性,在涉及摄影作品的案件中也常常为法院所使用。例如,有法院认为,“即使在相同拍摄地点拍摄同样的景观,如果拍摄者选择不同的拍摄角度和光线,采用不同的焦距,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涉案照片是颜安对三河口风光进行取舍,选择了一个较理想的天气和拍摄地点、拍摄角度,最终运用摄影器材完成的创作,是颜安利用自己掌握的摄影技术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体现了颜安独特的观察力和审美能力,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参考文献:

1. 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知)终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

2. 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 ChristineHaightFarley,JudgingArt,79TulaneLawReview(2005).

4. obertA.Gorman,CopyrightCourtsandAestheticJudgments:AbuseorNecessity?25ColumbiaJournalLaw&Arts

(2001).

5. obertKirkWalker&BenDepoorter,UnavoidableAestheticJudgementsinCopyrightLaw:ACommunityofPracticeStandard,109NorthwestUniversityLawReview(2015).

6. AlfredC.Yen,CopyrightOpinionsandAestheticTheory,71SouthernCaliforniaLawReview(1998).

 

 

参见熊文聪:《作品“独创性”概念的法经济分析》,《交大法学》2015年第4期,第136-139页。

⑥例如,在周峰与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3)鲁民三终字第204号]中,法院在援引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条(作品)和第4条第8款(美术作品)之后,宣称“就美术作品而言,不论其整体造型艺术还是局部造型艺术,只要具备独创性,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依法予以保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⑦Bleisteinv.DonaldsonLithogrphingCo.,188U.S.239,251(1903).。法院指出,“除了‘作品’一词以外,我们看不到将‘与纯艺术有关’作为保护条件的理由。”但美国1874年版权法的立法材料指出,“雕塑”等术语仅适用于插图或其他与纯艺术相关的作品。

同注⑦,第251页。

⑨SeeChristineHaightFarley,JudgingArt,79TulaneLawReview(2005),p.814.

参见注⑨,第812页。

obertKirkWalker&BenDepoorter,UnavoidableAestheticJudgementsinCopyrightLaw:ACommunityofPracticeStandard,109

NorthwestUniversityLawReview(2015),p.343.

AlfredC.Yen,CopyrightOpinionsandAestheticTheory,71SouthernCaliforniaLawReview(1998),p.247.

参见杨辛、甘霖:《美学原理(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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