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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
摘要:“教育惩戒”的上位概念是“行政惩戒”,研究行政惩戒是研究教育惩戒概念的必要前提。文献研究发现“教育惩戒”的概念构成主要包含八个要素,未来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应当从这些方面对“教育惩戒”进行合理界定。教育惩戒与管教、体罚(变相体罚)、训诚、申诫具有显著区别,立法上应详加区分。未来教育立法应当规定教育惩戒的概念、类型、设定,以及适用原则、适用程序、救济途径“失范行为”构成要件等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惩戒制度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惩戒;学生管理;行政处分;体罚
1、“教育惩戒”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教育惩戒”概念还不是我国教育立法中通用的法律概念,在学术研究和未来立法中,这一概念与其他概念出现混淆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在分析“教育惩戒”概念的内部要素之后,有必要研究此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1.“教育惩戒”与“管教”概念的区别
在学术研究和日常管理中,‘管教”是与“惩戒”联系最为紧密的概念,但二者又有明显区别。如有学者认为:“管教本质上系属教育措施,由教师实行,以教育为目的:而惩戒本质上为教育行政措施,故由学校行政单位为之,具有令学生负责之意旨。”责备、罚站、罚写作业、打手、打屁股、罚蛙跳、跑操场皆属于管教手段。依据该观点,老师根据教育需要实施的惩戒皆称为“管教”,学校对学生做出的书面处分则属于“惩戒’,‘惩戒系在管教无效后不得己之手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管教与惩戒的“目的”不同:管教有时“被用作‘打骂’‘惩罚’‘收拾’等词的同义语,往往指向对学生肉体的伤害,与强调从否定性惩罚导出良好教育效果的‘惩戒’也不是一个意思”。
可见,学术界对于管教内涵的认识还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我国的学术研究中,对于学生的纪律处分、学业性处分,大多数学者使用“惩戒”概念对其进行命名,少数则以“管教”命名,因此,两个概念需要清晰区分。
2.“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概念的区别
体罚在我国最早见于<a;L记》。《礼记·学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二物是指掼木和荆木,被用来做体罚的工具。现代学者认为“体罚是通过身体接触、使学生身体感到痛苦、严重的可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惩罚形式”。类似的观点还有:“.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小学教育中所施行的棍棒’教育的具体表现形式。”
这两个定义揭示了体罚的本质内涵。显然,这样的处罚方式是违法的,是现代教育惩戒制度不应当涵盖的方式。从本文表3的统计来看,许多学者认为“对身体的惩罚”就应该是“体罚’,“体罚”属于“惩戒”的一个类别。这种观点的依据来源于怖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体罚是一种区别于金钱或财产惩罚的形式,意指任何对身体实施的惩罚或击打。在美国,体罚在某些时候可能包括关禁闭。”再如有学者认为:‘美国一些州允许体罚,但州法对体罚的方式和程度作出了详细的规范。”这些观点都认为“体罚”是属于“惩戒”范围之内的。
3.“教育惩戒”与“训诫’“申诫”概念的区别
我们再来看‘训诫’“申诫”与“教育惩戒”的区别。民国时期许多校规都规定了“训诫”的处罚方法,如厦门大学校规规定惩戒方法有六:"illl诫:记过:停止应享权利:停学:退学:除名。”(厦门大学,1926)刊登在蜥中月刊》上的一则校规将惩戒种类划分为:训诫、警告、禁假、记过、试读(留校察看)、停学。该校规对训诫的解释是:‘学生有不正当行动而情节较轻、非出自故意者,予以个人训话,训话由训育主任或主任导师行之。”(学生惩戒办法,1935)可见,在民国时期一些学校的校规中,‘训诫”是“惩戒”的一种具体方法,其基本含义类似于今天的“批评教育”。
此外,另外一个学校的校规将惩戒类别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退学(学员惩戒规则,1925)。将其与同时期其他校规对照可知,此处“申诫”与其他学校“训诫”的位置一致,都是排在“记过”之前,应该也是较轻的惩戒方法。可以说“申诫”的基本含义与训诫”一致,与“惩戒”也有明显区另峙‘训诫”与“申诫”之“诫”都有言字旁,说明它们都与“语言责备”有关,而“惩戒”除了包括语言责备之外,还有更加严厉的方法,如记过、留校察看、停学、除名等。在研究和立法中,这三个概念也不应当混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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